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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:化妆品禁止宣称速效、换肤 违反本条例责令限期改进 2020-01-08 08:40:40  来源:北京商报

化妆品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“速效”、“全方位”、“换肤”、“去除皱纹”等绝对化词意等。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“国家药监局”)发布的关于《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》称,根据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等文件要求,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,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“速效”、“超强”、“全方位”、“特级”、“换肤”、“去除皱纹”等绝对化词意等。此外,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,但宣称产品“纯天然”的,属虚假性词意。

据悉,化妆品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,其作用温和,只是起到辅助作用。

国家药监局指出,化妆品禁止使用夸大性词意。如“专业”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、烫发类、指(趾)甲类等产品,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。

同时,国家药监局强调,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。如“处方”、“药用”、“治疗”、“解毒”、“抗敏”、“除菌”、“无斑”、“祛疤”、“生发”、“溶脂”、“瘦身”及各类皮肤病名称、各种疾病名称等。

除了禁用含有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,医学名人的姓名也禁止在化妆品产品中进行宣传。如扁鹊、华佗、张仲景、李时珍等。对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,如肤螨灵等,也不能使用于化妆品宣传中。

此外,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,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也禁止在化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,如解码、数码、智能、红外线等。对于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,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。

国家药监局还表示,庸俗性词意和封建迷信词意也不得用于化妆品宣传中。如“裸”用于“裸体”时属庸俗性词意,不得使用;用于“裸妆”(如彩妆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如鬼、妖精、卦、邪、魂。又如“神”用于“神灵”时属封建迷信词意;用于“怡神”(如芳香化妆品)时可以使用。

对此,国家药监局称,对于具有夸大效果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、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,消费者应理性对待。

北京商报记者随机选取了部分词语通过淘宝、京东商城、小红书进行搜索,在弹出的页面中,不乏知名品牌。在淘宝上搜索“生发”,显示有霸王、馥绿德雅、曼秀雷敦等品牌产品。其中,在馥绿德雅旗舰店中,一款名为“馥绿德雅三相防脱护发精华生发增发安瓶”中,宣称“全新防脱生发‘小绿瓶’”,拥有“3倍生发力”。

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俊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由于消费者盲目相信广告宣传或没有科学的护肤常识等各种原因,让化妆品企业在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上钻了空子。

对于违法企业,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,处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进;情节严重的,对生产企业,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对经营单位,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,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。”(记者 钱瑜 白杨)

关键词: 药监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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